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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应该怎么辩?
来源:陈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4
浏览量:2036

朱某与何某 不当得利纠纷

朱某与何某曾是合作关系,2016年至2017年期间,朱某共计转给何某240余万元,何某给朱某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2019年3月,朱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归还240余万元的款项(该款实为投资款项),但是只提供了转账记录以及部分借条,为此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其中的一部分款项,其余140万元款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2020年5月,朱某将驳回部分的款项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本人在2020年7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庭审。就本案而言,本人认为双方之间的款项来往并非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所以就本案的款项而言不应当认定为是不当得利:第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即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给付被告的事实没有异议,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者给付金额错误的情形。第二,不当得利中的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原告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本案中原告是主动给付该款,而不是被动支付,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本案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原告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无法律上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明知汇款账户系被告所有的情况下,分多次汇入被告账户,显然是基于特定目的、是有意识的行为,原告应当说明其给付原因的法律关系,并证明该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事实。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为此,在原告先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又以不当得利起诉,并且无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错误处分的情况下,无法将该笔款项认定为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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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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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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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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