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被告人X某在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了一幢房产。2015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以隐瞒房产抵押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共计收取购房款308万元,但是最终被告人未对房产进行过户,2015年9月,被告人外逃,2019年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被抓获后,家属委托本人为其进行辩护,经过多次的会见与沟通,本人发现虽然涉案的房产未过户给购房人,但是所有的房屋均实际交付购房人使用,并且被告人销售的房产确实是其所有,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也只收取首付款,未收取全款,基于以上情况,本人与检察院多次进行沟通,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衡量后仍将起诉金额定为308万元,在第一次庭审中,本人作出了无罪辩护。第一次庭审之后,一审法院听取了本人的辩护意见,并与检察院积极沟通,最终将诈骗金额降低至28万元,量刑建议从原先的12年到四年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